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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案件-生命健康权纠纷

原告:钟某某 被告:焦某某 案由:生命健康权纠纷 案情介绍: 原告系某酒店大堂经理。2016年2月9日,原告一如既往地正常上班,被告系酒店客人,被告醉酒后大呼小叫,因房门打不开遂大声嚷叫,服务员前来劝诫,被告遂挥舞拳头佯装要打架,原告走上前来劝架,被被告一拳打翻在地。造成被告面部红肿,眼睛充血,消肿后脸色乌青,遂在家养伤,一个月未上班。由于治疗花去住院费7000左右,来回打的花去1000元左右,还产生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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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交车放火案罪犯马永平被执行死刑

更新时间:2016-12-23 14:59:16  点击数:2761

       2016年12月23日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05”放火案罪犯马永平依法执行死刑。执行前,马永平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马永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马永平不服提出上诉。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永平在正常行驶中的公交车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马永平事先预谋、准备,携带汽油,在群众日常乘坐、人员密集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作案,致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被焚毁,其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马永平的死刑裁判依法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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