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文件-新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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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费有哪些相关规定?

1、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2、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算!

3、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

4、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定资产评估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额或计费方法。

5、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理》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6、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什么情况下需要用二手房评估价。

1、向银行申请房贷需要用到二手房评估价,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时候,银行会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又或者按照房管局的评估价确定你能贷到多少款!

2、缴纳二手房交易税费需要用到二手房评估价,比如二手房需缴纳的税费如增值税、契税、个税等,都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乘以对应的比例所得出的。

为了避免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避税,所以相关部门也会对交易房产进行评估!

3、房屋保险需要用到二手房评估价,一旦被保险的房屋出现问题,保险公司需按评估价给予赔付。

一般来说,评估价越高,缴纳的税费也越多,评估价越低,缴纳的税费则越少,而贷款额度恰恰相反,二手房的评估价越高,贷款的额度也越大,实际支付的首付款就可以少一点,评估价低,贷款的额度就小,首付方面,则需要多掏点现金!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律师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当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采用协商收费、计时收费的,应当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范围进行。

第五条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张贴、印制服务指南等方式,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约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数额(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直接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应委托人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承办律师代交费用的,承办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供经委托人签字并载明交费数额的委托书。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委托合同、收费合同、收费票据、印章以及有关介绍信函等。

第十二条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办案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告知委托人,具体项目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费用等办案费用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办案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费用概算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再行协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执行;

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承办律师使用预收的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情况实施监督。

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审核。

律师事务所经审核,认定开支项目、标准不当的,应当核减;

被核减的费用由承办律师承担;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结算预收的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结算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和开支的有效凭证,由委托人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设立用于存放代委托人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回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专用账户。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管理专用账户,防范风险?

对专用账户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审核把关,专款专用。

严禁将专用账户的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委托人,可以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

承办律师不得自行决定对委托人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委托人回扣或者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收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所在地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应当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违反本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许多公众会员咨询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制度,律师事务所究竟怎样收费!

司法部于今年3月19日颁布了《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监管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7号《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已经2004年3月16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律师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